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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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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汽车零部件  时间:2015/10/30 9:05:21

2、禁止使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3、禁止使用开口式和膏机。

4、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艺。

5、分板刷板(耳)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6、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7、化成、充电工序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与产能相适应的硫酸雾收集装置和处理设施,保持在微负压环境下生产;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应封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应采用回馈式充放电机实现放电能量回馈利用,不得用电阻消耗。所有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8、焊接工序必须使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工艺。

解读五:对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1、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且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充分利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了解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检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需要提供下达处罚意见的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2、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解读六:节能与回收利用

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

2、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解读七:监督管理

1、关于清洁生产。

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HJ 447)中规定的三级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或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中规定的二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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