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汽车零部件 时间:2015/10/30 9:05:21 2、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不予备案,且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对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4、企业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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